技能提升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椐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培训补助资金的对象与范围

(一)补助到个人。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持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给予补贴(以下简称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

(二)补助到企业。对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企业给予补贴。

(三)补助到培训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给予补贴;对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

二、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城乡劳动者根据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由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能培训: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专业技能培训,由其所就读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组织实施。

(四)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

(五)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组织实施,其中技师等级以上(含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由本企业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三、实行定点培训制度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

1、认定条件

⑴具备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年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

⑵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室不少于5间,无危房,每间教室不少于40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30-60套)、讲台、黑板、投影等教学设施齐全;

⑶所申报的专业实训设备齐全,实际训练工位每个专业不少于25个;

⑷培训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教师,每个职业(工种)至少要各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备教师上岗资格);

⑸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近两年内主管部门对其年审合格(不包括经整改后合格)。

2、认定程序

市区范围内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各区(开发区,下同)初审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认定。各县(市)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认定条件,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认定,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认定时间

定点培训机构每年认定一次,每次集中在2月1日至3月30日进行。对上年度定点培训机构的年度复核同时进行,凡年度复核通过的可直接成为下一年度定点培训机构,无需再次申报。

4、认定管理

在年度复核及日常管理中,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存在第⑵至⑸项行为的,暂停一年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存在第⑹至⑻项行为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⑴上年度未开展申报工种的补助培训;

⑵培训基础工作薄弱,台账不齐的;

⑶师资力量及设施不足,培训质量不能保证的;

⑷培训的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度不足80%的;

⑸培训质量不高,参培人员满意度不足80%的;

⑹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⑺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

⑻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的。

(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认定管理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0〕137号)等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认定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大中型企业和职业教育培训成效突出的院校中择优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以及具备条件的社会人员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

四、加强培训申报、教学和考核管理

(一)培训申报

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培训开班5个工作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同意后,方可开班。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机构每期每班原则上不超过50人。申报开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

2、《技能培训课程表》一式三份(附件2);

3、《技能培训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附件3);

4、《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4);

5、各培训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一式三份;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教学要求

1、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合人社秘〔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培训课时和培训等级要求开展教学,操作技能训练课时不少于总课时60%。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免费技能培训的总课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根据情况以协议方式确定。

2、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的培训机构对其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项目和内容根据岗位要求由企业自行确定,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课时。委托式培训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培训人数、工种、内容和时间等。

3、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核定的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和培训等级实施教学。未制订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考同行业相近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三)培训结束的考核

1、组织结业考试。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需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参培学员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组织鉴定。结业考试和鉴定可合并进行。结业考试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报送市统一印制的《技能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附件5)和试卷样本。发给学员的准考证上需加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结业考试要对学员实行签到。签到使用统一样式的《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附件6)。结业考试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派员督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工院校的学生毕业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2、核发培训证书。结业考试结束后,各区培训机构携带下列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核发验印手续:

⑴培训机构填好待验印的《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原件;

⑵《〈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核发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7);

⑶《技能培训考试签到表》一份。

3、签注《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机构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验印核发手续时,将培训学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一并带来,办理签注手续。

各县(市)定点培训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培训证书证验印手续。

五、培训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资金补助个人的项目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资金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参加培训,实行个人先付费,培训合格后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合人社秘〔2010〕1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资金补贴申领发放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由本人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补贴窗口申领。在各县(市)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申领;在市区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申领。各窗口可采取如下方式将资金直补到个人:一是打入银行卡(账户)。学员在入学时,由本人提供个人实名银行卡(账)号,培训结束后,由各定点培训机构将应补贴人员的名单、银行卡(账)号、《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打入参训人员的银行卡(账户)中;二是通过窗口进行发放。学员结业后,本人凭培训证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窗口直接申领培训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的同时,在培训证书个人信息页上签注“培训补贴已领”等字样。培训补贴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申报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培训与鉴定直补个人申报表》一式四份(附件8);

②《安徽省职业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收费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个人持相关材料,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申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在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签注“鉴定补贴已领”等字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鉴定补贴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申报鉴定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培训与鉴定直补个人申报表》一式四份;

⑵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收发票。

⑷符合鉴定补贴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3、专业技能培训。

(1)资金补贴标准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入学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已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紧缺专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2)资金补贴申领发放程序

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补助由学校在学生毕业前集中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学生,补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资助账户。

申报补助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受助学生花名册(包括学生个人账户信息),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不含已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

②受助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③受助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登记表,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

④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受助学生招生计划;

⑤受助学生新生录取表,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1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

(1)资金补贴标准

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350元。

2)资金补贴申领发放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9);

②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职工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⑤培训签到簿;

⑥培训日志(附件10);

⑦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资金补贴标准

凡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束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一次性500、1000、2000、3000元补贴。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补贴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资金补贴申领发放程序

获得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获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③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职工社保缴费证明;

⑤当年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1、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

(1)资金补贴标准

就业援助对象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补贴标准按合人社秘〔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资金补贴申领发放程序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申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1);

②培训人员职业培训证书核发登记表;

③就业援助对象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④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创业实训),可享受一次同类别创业培训补贴,具体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3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培训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1-2名专人组织管理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对整个培训过程(包括开班、暗访、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监督。通过现场抽查、电话暗访等方式,对每期培训班的培训情况进行督查,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对象的满意度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经审核同意开班的培训,现场督查每期不少于2次(开班后的一周内和结束前的一周内各1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完善培训补贴审核公示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将定点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情况、政府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培训监督举报电话、培训补贴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及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实施培训的企业、院校等开展技能培训的单位要将政府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宣传册、横幅、入户明白纸、农村大喇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了解相关政策。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内容与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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